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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4 20:00:09 阅读: 来源:帽条厂家

学生午间打架受伤家长学校被判担责

本报讯15岁的王欣午饭后被同学王霖和薛梓涵拦到教学楼内厕所殴打致伤,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两名学生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经城阳区法院判决,两位家长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学校因未尽到管理职责,担责20%。

据了解,三名学生均是城阳某中学的学生。去年2月18日11时50分许,王欣在学校食堂吃完午饭,随后在老师带领下返回教室,不料途中被王霖和薛梓涵拦到教学楼内厕所殴打。第二天,王欣到城阳区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并在2月21日至3月6日期间住院治疗。

为此,王欣的父亲将学校、两名学生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原告起诉称,王霖和薛梓涵在校将王欣打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构成轻微伤。希望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6667.24元。

对此,被告王霖和薛梓涵辩称,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事实确实存在,但事发起因并非两被告个人引起,原告也存在过错;事发时三人均在校,学校应承担监管责任。城阳某中学则认为,事件发生在午饭后,这段时间属于学生自主时间,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被告王霖和薛梓涵负有较大过错,应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案发时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相应赔偿能力,故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主审法官刘书波说,事件发生在原告午饭后老师带领回教室途中,处于被告城阳某中学的管理范围之内,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原告受到另两名在校学生侵害时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明显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被告王霖和薛梓涵的监护人分别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城阳某中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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