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债不成非法拘禁债务人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了索取所欠债款,尽想出了非法拘禁债务人,没有采取正当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触犯法律,得不偿失,最终获牢狱之灾,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谢某祥有期徒刑一年、谢某友有期徒刑六个月、谢某国有期徒刑六个月。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谢某祥因索取牛某某所欠债务,邀约被告人谢某友、谢某国及熊某、杜某、小海、小海朋友(均另案处理)前往河南省郑州市。次日,到达牛某某所在的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黄河浮桥附近的沙场后,因索取债务未果,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谢某祥、谢某友、谢某国等人采用殴打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牛某某带至被告人谢某祥所驾驶的浙D1W0**号白色吉利英伦牌轿车内,由被告人谢某友、谢某国、熊某看护,被告人谢某祥驾驶该车前往贵州省。2014年4月26日19时许,在途经六武高速金寨长岭关收费站时该车辆被拦下。被害人牛某某已被被告人谢某祥、谢某友、谢某国等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长达近八小时。金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非法拘禁,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某祥、谢某国以原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谢某祥为索取债务邀约上诉人谢某国及原审被告人谢某友等人使用暴力殴打等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判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判处刑罚正确,上诉人谢某祥、谢某国上诉认为原审量刑过重,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应采纳。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地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债务人应按照合同依法履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行使其权利也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向上述的被告人这样过激的行为,非法拘禁债务人,触犯法律的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反而自己得不偿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吴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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