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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集资第一案东方创投吸金126亿获刑

发布时间:2020-03-10 11:23:13 阅读: 来源:帽条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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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行将出台P2P监管细则之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东方创投)两位主要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律师查询,国内近些年还没有其他相干判例,该判例成为国内P2P被判非法集资的第一案。

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得悉的判决书(【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显示,截至2013年10月31日,该平台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亿,其中已兑付7471.96万,实际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50.32万。

检方指控,东方创投是一家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行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许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过举证、辩解,法院终究认为东方创投法人邓亮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运营总监线李泽明(曾用名:李泽明)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

8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在该公司位于深圳帝王大厦的办公地点发现,该公司已被查封,公司的门上则出现了日期为2013年11月12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公告,该公司旗下10位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劳动报酬64398.39元。

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向被告人邓亮的主要辩护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魏志敏进一步了解情况时,该律师以案件已结案,法院判决已作出为由,谢绝评论。

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星认为,非法集资一般依照是不是给当事投资人造成损失来分类,如果造成损失,应当事人诉讼要求,法院及其相干方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处罚被告人;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法律上构成犯法,但当事人诉讼,法院不会处罚,更多的是扰乱金融秩序,应当由金融监管部门依照相干法规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P2P的监管法则,监管方正在制定。

数千万元自融投资地产

根据我国法律架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情势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然宣扬;许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君4月21日曾表示,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召募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短时间召募大量资金。

据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了解,东方创投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且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召募资金并用于平台自有地产物业投资,终究致使资金链断裂。

根据邓亮供述,东方创投前期有意向将投资款借给融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坏账率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终究资金转投其私人地产物业。

据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了解,东方创投投资人资金中,2500万用于购买深圳布吉中心花园四个街头铺面(总价3680万),而邓亮把布吉的四个铺面抵押给担保公司又贷出3000万,2200万用于购入深圳华强北和记黄埔的世纪汇广场18层物业首付款(总价1.05亿),另外800万则用于平常返还投资人投资提现需求。

据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了解,东方创投网站注册人数为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人数1330人,单笔投资为300元-280万。平台按不同借款期限向投资者许诺付月息:1个月期3.1%,2个月期3.5%,3个月期4.0%。

据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调查,在实际资金用处为平台自融的情况下,东方创投对投资者长时间以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进行公然宣扬;实际上,平台召募资金都是投资人直接打款至邓亮的私人账号,或打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亮的私人账号,具体投资款均由邓亮个人安排,投资人本息返还则相反。该平台在成立时,乃至就是由运营总监线李泽明通过红岭创投的原同事在网上花了几十万整体买过来的,后取名为东方创投,2013年6月19日正式上线。

3个月后,邓亮资金链断裂,汇款不及时致使投资人体现困难。邓亮、线李泽明2013年底相继自首。

资金私人账户进出

除资金用处为平台自融,东方创投的最大问题在于资金监管。

依照监管对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是不能经手资金的,资金只能由投资人与借款人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账户托管系统进行转接,而且借款人账户不能与平台相干联,否则也有自融的嫌疑。卫星向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称。

东方创投的账户体系中,投资人的资金直接进入平台,终究更是进入平台实际控制人个人的账户。

由于P2P平台属于新型金融业务,央行和银监会还没有出台法律法规对其指点,也未设置入行门坎,致使P2P行业内鱼龙混杂。卫星认为,P2P平台常见的灰色地带包括平台提供空白合同,投资人签署后平台随便肯定借款方向;平台先放贷,再向投资人转让;拆分大额债权,向不特定多个投资人转让;挪用贷款,如P2P自融模式,乃至携款叛逃;和设立资金池操作和平台本身担保。

2013年以来,央行、银监会等监管方就屡次就P2P进行表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总体上持鼓励、支持态度,但也提出了一些监管红线。

2014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参与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弄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央行7月中旬召集了包括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就行将出台的《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点意见》征求意见。同时,银监会也正在制定P2P行业的监管细则,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该细则将于8月底出台并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钟辉

实习记者 梅亚琪 深圳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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