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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林业新品种维权案法槌落定

发布时间:2021-01-20 15:47:27 阅读: 来源:帽条厂家

河北法制网讯 (记者 刘树奇 古孟冬)日前,随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全国第一例林业新品种维权案——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省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下称九台园林处)侵害植物新品种“美人榆”权益纠纷案,法槌落定。九台园林处被判侵权,支付品种权人使用费20万元。  此案耗时4年半,历经吉林省长春中院、吉林省高院四次开庭审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再审。(本报2012年4月27日曾对该案二审开庭作过报道)   “美人榆”是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培育的彩叶植物新品种,2006年取得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由于其抗逆性强、叶色金黄亮丽、景观效果好,近年来很多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争相生产和销售,给品种权人造成重大损失。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意识,2010年,国家林业局把“美人榆”维权工作列为全国第一例林业新品种维权案。  维权初期,因生产销售领域的侵权企业过多,取证困难,维权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后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下,品种权人根据“美人榆”采购方多将其种植于街道两旁用于绿化的实际情况,决定变起诉对象由侵权企业为园林绿化事业单位,寻找维权工作新的突破口。2011年9月,“美人榆”品种权人以吉林省九台园林处在其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内大量种植“美人榆”未经他们授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使用费100万元。此案经吉林省长春中院一审驳回、吉林省高院二审发还、长春中院再审驳回、吉林省高院二审维持等四次庭审后,2013年初,品种权人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指定山东省高院再审此案。  山东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吉林省九台园林处擅自种植“美人榆”的行为,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且不符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科研活动和农民自繁自用”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同时,其在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大量种植“美人榆”,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优化了招商引资环境,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也具有商业目的,违背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情形。综上, 山东省高院认定吉林省九台园林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但同时考虑其行为具有公益性质,判定其支付品种权人使用费20万元。  “‘美人榆’的维权成功,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历史上的一个新突破,对今后植物新品种权人维权具有风向标作用。”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代理律师于仁春向记者介绍,随着今年1月实施的《种子法》对新品种权人保护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会有更多的新品种权人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此案对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鼓励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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